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指 ——

(a)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或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b)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c)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d)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或经营保险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e)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以相似的方式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并(如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营办任何该等计划的人;
(f)《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该等计划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核准受讬人或服务提供者或属任何该等计划或基金的投资经理的人;
(g)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
  (ii)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离岸计划,并(如以某地方为本籍而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h)任何政府(市政府当局除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机构,或任何多边机构;
  (i)(除为施行本条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 ——
  (i)属下述者的全资附属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ii)属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发行股本的控权公司 ——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或
  (iii)属第(ii)节提述的控权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或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j)属於为施行本段而藉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为就本条例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的人,或(如为施行本段而藉如此订立的规则订明某类别为就本条例任何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在该范围内属於该类别的人;

第571D章 《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

订明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

为施行本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的(j)段,现就本条例的任何条文(附表5除外)订明以下人士属该定义所指的人 ——
(a)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信讬法团:担任一项或多於一项信讬的信讬人,而在该项或该等信讬下获讬付的总资产在有关日期不少於$40,000,000或等值外币,或该总资产值 ——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i)已载於 ——
(A)就该信讬法团;并
(B)在有关日期前16个月内,
拟备的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
  (ii)通过参照 ——
(A)就该项信讬或该等信讬中任何一项信讬;并
(B)在有关日期前16个月内,
拟备的一份或多於一份属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获确定;或
  (iii)通过参照 ——
(A)就该项信讬或该等信讬中任何一项信讬;并
(B)在有关日期前12个月内,
发给该信讬法团的一份或多於一份保管人结单而获确定;
(b)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个人:单独或联同其有联系者於某联权共有帐户拥有的投资组合在有关日期不少於$8,000,000或等值外币,或该投资组合总值 ——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i)已载於由该人的核数师或会计师在有关日期前12个月内发出的证明书内;或  (2004年第23号第56条)
  (ii)通过参照在有关日期前12个月内发给该人(单独或联同有关有联系者)的一份或多於一份保管人结单而获确定;
(c)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法团或合伙 ——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i)拥有的投资组合在有关日期不少於$8,000,000或等值外币;或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ii)拥有的总资产在有关日期不少於$40,000,000或等值外币,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或该投资组合总值或总资产值 ——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iii)通过参照 ——
(A)就该法团或合伙(视属何情况而定);并
(B)在有关日期前16个月内,
拟备的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获确定;或
  (iv)通过参照在有关日期前12个月内发给该法团或合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一份或多於一份保管人结单而获确定;及
(d)在有关日期的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在有关日期由以下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全资拥有的任何法团 ——
  (i)符合(a)段描述的信讬法团;
  (ii)符合(b)段描述的个人(不论是单独或联同其有联系者於某联权共有帐户);
  (iii)符合(c)段描述的法团;
  (iv)符合(c)段描述的合伙。  (201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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